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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雅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雅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王心怀不满、产生矛盾,遂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王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王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王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王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小雅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该公司领导、同事,小王知晓小雅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王为抑郁状态,建议其全休2周。
小王认为,小雅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雅负担;小雅向小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小雅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这样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表示: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