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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转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不但拒绝返还,还将钱转给了自己儿子,付款人能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利息,以及为了追索该款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吗?
2023年1月1日,彭某委托孙某转账100万元至赖某帐户,由于蔡某与赖某的姓名中第二个字均为“刚”,两人的姓名在孙某手机银行转账列表中也处于相邻位置,导致孙某误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蔡某帐户。孙某发现转款错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与蔡某沟通,蔡某拒绝返还上述款项,并将款项转至自己儿子账户,故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及利息,赔偿孙某为此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
蔡某辩称,不同意返还,该款项是孙某代替案外人付某向自己还的钱;且孙某在明知其身体发烧导致头脑不清时,仍执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大额转款,此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某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是否应当赔偿交通费、住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孙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100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孙某系误将100万元款项转给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蔡某应当予以返还。蔡某辩称孙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付某偿还借款,但付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100万元的合法性,法院对蔡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孙某要求蔡某返还10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在蔡某取得不当利益后,经孙某和派出所明示,蔡某仍拒不返还100万元款项,属于恶意得利人。蔡某获得该100万元并无法律根据,且其获得利益的行为给孙某造成了损失,孙某可以要求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孙某要求蔡某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不当得利制度规范的目的是去除得利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所以得利人应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并不包括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诉讼相关的直接费用除外)。对于孙某主张的其本人往返济南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亦不属于蔡某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孙某要求蔡某赔偿该部分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孙某还要求蔡某支付律师费2万元,该费用并非是其主张债权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且无合同约定,故其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向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蔡某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